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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技术入股需要注意什么(合同的这些条款要写好)

时间:2021-12-12 22:01:59

关于技术出资的规定

技术出资就是股东将自己所拥有的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投资于公司,换取股东身份或股权的行为。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法》第28条对专利权出资的认定方式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专利使用权作为专利权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虽然专利使用权价值低于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价值,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出资设立公司。

股东可以用专有技术、实用技术出资吗?有什么风险?

答:

只要是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可用货币估价并转让的专有技术、实用技术,股东可以使用该种技术出资。

但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专有技术、实用技术作出明确定义,实践中多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予以规范。

股东使用专有技术、实用技术出资可能存在如下风险:

l 因对入股的技术未评估或股东之间未达成一致估价,引发未出资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及其相关的法律风险

对此,在公司设立时股东之间应当对拟出资的专有技术进行估价。可以聘请外部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估价,也可以参考市场同类价格协商达成一致估价。使用技术出资的股东应注意完成估价以确保估价与认缴的出资额相符,以避免出资后被认定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l 因未完成专有技术、实用技术权属的转移,后续引发未出资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及其相关的法律风险

因为实践中很多专有技术、实用技术等没有可转移登记的基础,故很多技术出资的股东忽略向公司转移权属。在此笔者提醒如果无法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也应当向公司交付相关技术资料,并由公司其他股东见证相关资料的留存,条件允许最好对此加以公证,以示完成转移交付。

拟出资的专有技术知识产权方面的风险

一方面是专有技术作为原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其他可能获知的各方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对此在设立公司时股东之间应当进行明确约定。

另一方面,应对以专有技术使用权或专有技术所有权出资予以明确。如果以专有技术所有权出资,应当完全转让该专有技术,并不得在出资后基于该专有技术申请专利权等其他权利。如果约定以专有技术使用权出资,则应在公司设立时对后续基于该专有技术的研发而申请专利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明确约定属于哪一方。

同时,作为公司应当对以技术出资的股东出资义务明确化,实践中存在很多技术出资后不配合公司进行后续技术研发导致公司实际无法运营的情况,因此技术出资股东是否应当承担公司设立后新技术研发的义务也应在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约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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